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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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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16-03-22作者:admin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提升工程質量與安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新的要求,近日,省水利廳修訂印發了《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魯水政字〔2016號)。 

              《辦法》共1161條,包括總則、管理事權劃分、項目法人組建及管理、建設實施、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與安全管理、工程驗收、工程檔案、稽察審計和廉政建設、附則,基本涵蓋了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全過程。 

              《辦法》根據最新出臺的政策法規等文件精神,對原規定條款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完善。新增代建制、項目法人管理、質量安全考核、質量終身責任制、信息公開、標準化工地創建、廉政風險防范等內容。新《辦法》更好地適應了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新形勢,并體現了當前事權下放、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行政審批改革要求。 

              《辦法》注重問題導向,針對水利工程建設關鍵環節和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強調,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責任、項目法人職責、施工準備、開工條件及交底檢查制度、竣工驗收條件等內容,能夠更好地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魯水政字[2016]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部門指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應嚴格遵循規定的建設程序。工程建設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積極創新建設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維修及技術改造項目)。國家或省有專門規定、以及使用國外資金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事權劃分 

              第五條 省水利廳負責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進行指導和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對全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三)指導、管理全省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組建全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對評標專家資格和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 

              (四)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招標投標活動等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指導全省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與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省水利流域機構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和具體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的具體監督管理職責按以下權限劃分: 

              省水利廳負責對廳直屬單位直接實施的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審批、概算投資 3000 萬元以上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具體包括: 

              (一)主持項目竣工驗收; 

              (二)直接監督或者與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監督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三)直接監督或者與設區的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聯合監督工程質量和安全。 

              其他項目的建設活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章 項目法人組建及管理 

              第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在項目審批立項后,應當及時組建或明確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總責。 

              (一)跨設區的市、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省水利廳直屬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廳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偼顿Y在2億元以上的大型水利工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廳負責組建項目法人,也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其他項目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 

              (二)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規模、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干上崗前需經過培訓; 

              (三)項目法人可設立現場建設管理機構,作為項目法人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工程現場的建設管理職責。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代建相關職責;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利工程建設監管主體,不得直接履行項目法人職責。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法人單位任職期間不得同時履行水利工程建設行政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項目法人在建設階段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審核、申報等工作; 

              (二)按照規定的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組織工程建設; 

              (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組建現場管理機構并負責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術、財務負責人; 

              (四)負責辦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以及工程招標備案、工程開工報告備案、安全生產措施方案備案等手續; 

              (五)負責與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好工程建設外部條件; 

              (六)依法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及設備等組織招標,并簽訂有關合同; 

              (七)組織編制、審核、上報項目年度建設計劃,落實年度工程建設資金,嚴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資,用好、管好建設資金; 

              (八)負責監督檢查現場管理機構建設管理情況,包括工程投資、工期、質量、生產安全和工程建設責任制情況等; 

              (九)負責組織制訂、上報在建工程度汛計劃、相應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負責; 

              (十)負責組織編制竣工決算; 

              (十一)負責按照有關驗收規程組織或參與驗收工作; 

              (十二)負責工程檔案資料的管理,包括對各參建單位所形成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實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考核。省、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統一的考核內容、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對項目法人進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建設實施 

              第十條 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施包括施工準備和工程建設兩個階段。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法人即可實施施工準備工程。 

              第十一條 施工準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開展征地、拆遷; 

              (二)實施施工用水、用電、通信、進場道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三)實施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 

              (四)實施經批準的應急工程、試驗工程等專項工程; 

              (五)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六)組織相關監理招標; 

              (七)組織主體工程招標的準備工作等。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具備以下開工條件后,項目法人可以組織主體工程開工建設: 

              (一)項目法人已設立; 

              (二)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已批準; 

              (三)施工詳圖設計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四)建設資金已落實; 

              (五)主體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已按規定選定并依法簽訂了合同; 

              (六)工程階段驗收、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已明確; 

              (七)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已辦理; 

              (八)主要設備和材料已落實來源; 

              (九)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工作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等。 

              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當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執行開工前交底和開工后檢查制度。水利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參建方進行技術和安全交底,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列席參加。水利工程開工后一個月內,主管部門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形成書面檢查意見。 

              第十四條 工程開工后,施工、監理、檢測、設計等參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標準,按照合同承諾履行各自義務,做好相應工作。 

              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履行項目法人職責,充分發揮管理的主導作用,正確處理建設各方面的關系,依法加強對參建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第十五條 實行水利工程項目信息公開。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項目信息公開的要求,對水利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招標投標、征地拆遷、重大設計變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約、質量安全、資金管理、驗收等信息進行公開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建立工程進度報告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規定及時報送完成項目建設概況、工程進度、實物工程量、形象進度、投資到位情況和存在主要問題等有關統計報表,并確定專人負責。 

              第五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屬于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符合邀請招標條件的,須按照規定批準后進行。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同時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山東省采購與招標網、山東省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全部進入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公開交易,不得進行場外交易。其中,省級及以上審批的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須進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可委托招標,也可自行招標。自行招標須在項目立項審批階段核準。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并在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發布后方可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資格預審、組織開標評標、簽發中標通知書等事宜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行業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工作。代理水利工程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有熟悉水利工程技術和造價的有關人員,并參加開、評標會議。 

              投標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進行投標活動。投標人須授權委托本單位的固定投標人員購買招標文件及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應在評標前24小時內(特殊項目不超過48小時),從省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遵循交易平臺評標紀律,遵守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以保證評標結果的公正性。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事前報告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備案監督的方式,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主要對招標準備、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等內容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水利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招標工作、招標人的權責、招標程序、行政監督、投標單位條件和投標文件的要求等,嚴格執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 

              第六章 建設監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監理制度。 

              監理單位應當取得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向施工現場派駐滿足項目監理工作要求的監理人員;根據工程實際,編制監理規劃,制訂切實可行的監理實施細則;按照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開展監理工作,編制并提交監理報告;監理業務完成后,按照監理合同向項目法人提交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等要求,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式實施監理。 

              平行檢測的項目、數量和費用應在監理合同中約定。需要實驗室檢測的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通知發包人委托或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試驗。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被監理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并監督實施。 

              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審核簽字義務,不得將質量檢測或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能簽字,應當責令返工,并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項目法人。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監理單位獨立開展監理業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更改總監理工程師指令。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監理合同,及時、足額支付監理單位費用,不得無故削減或者拖延支付。 

              第七章 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大中型水利工程全面推行第三方質量檢測制度。 

              參建各方應當明確并落實質量和安全責任,自覺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條 政府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包括行為監督和實體監督,以行為監督為主,實體質量以第三方質量檢測數據為主要依據。監督主要方式為巡查和抽查。積極推行質量和安全飛檢。 

              第三十一條 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及時辦理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工程驗收前,應當及時辦理關鍵部位、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等質量等級結論的核備或核定。 

              第三十二條 實行第三方質量檢測的水利工程項目,項目法人應當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專業要求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并經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第三方檢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項目和數量按照《山東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要點》確定。檢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委托方提交檢測報告,參與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活動。 

              第三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水利工程各參建方按各自職責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終身責任。工程開工前,應當認真落實參建各方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制度。工程竣工后,應當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的名稱、主要責任人姓名。 

              第三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及時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和石方開挖、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爆破、圍堰等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三十七條  積極推進標準化工地創建工作。水利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山東省水利工程標準化工地建設指南》要求,從制度管理、人員管理、施工管理、現場秩序、安全管理5個方面全面開展標準化工地建設,倡導文明施工,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發生質量事故,應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要求,認真調查事故原因,研究處理措施,查明事故責任,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救援、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實行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根據水利部《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和考核評分細則,省、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水利建設質量工作開展考核。 

              第四十一條 建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項目驗收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設計變更文件,施工圖紙及技術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施工合同等。 

              第四十三條 水利工程驗收實行分類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水利工程驗收可參照執行,國家和省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 

              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包括單元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第四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開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項目的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和合同完工驗收。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 

              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 

              第四十七條 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一定運行條件是指: 

              (一)泵站工程經過一個排水或抽水期; 

              (二)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三)其他工程經過6個月(經過一個汛期)至12個月。 

              第四十八條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⒐を炇罩鞒謫挝粦斪允盏娇⒐を炇丈暾堉掌?span>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九條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按批準設計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已經有審批權的單位批準,一般設計變更已履行有關程序; 

              (三)各單位工程能正常運行; 

              (四)歷次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五)各專項驗收已通過; 

              (六)工程投資已全部到位; 

              (七)竣工財務決算已通過竣工審計,審計意見中提出的問題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報告; 

              (八)運行管理單位已明確,管理養護經費已基本落實; 

              (九)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報告已提交,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十)竣工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竣工驗收時,主持單位應當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規程組建,嚴格驗收程序和驗收標準。 

              (一)對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施工圖設計現場查看工程建設情況,逐一認真查看主要工程、關鍵工程、控制工程的質量及運行管理情況; 

              (二)認真查閱工程檔案資料,對工程施工記錄、質量檢測、質量評定、監理審核等內容的嚴格審查; 

              (三)審查工程初期運行及運行管理單位落實情況、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和歷次稽察、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竣工驗收鑒定書,并發送有關單位??⒐を炇砧b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 

              第五十一條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及時完成尾工,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尾工完成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后,項目法人應當將驗收成果和處理情況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及其他參建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的相關質量責任。 

              第五十二條 嚴格落實驗收責任。堅持“誰主持,誰負責”的原則,驗收主持單位對工程驗收工作負總責。項目法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其驗收結論的真實性負責。政府驗收應當在法人驗收的基礎上,對項目建設成果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并作出驗收結論。 

              第九章 工程檔案 

              第五十三條 工程檔案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檔案工作應當貫穿于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在工程建設前期、合同簽訂、監督檢查、工程驗收等過程中,均應對檔案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第五十四條 水利工程檔案必須真實、完整、準確、系統、規范,并做到字跡清楚、圖面整潔、裝訂整齊、簽字手續完備。工程施工過程的圖片、照片、錄音、錄像等聲像材料,應按種類分別整理立卷,并附以詳細的語言或文字說明。 

              第五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初期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明確歸檔責任,切實做好職責范圍內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十六條 水利工程竣工圖必須由施工單位在圖標上方加蓋竣工圖章,并履行簽字手續后,才能作為竣工圖保存。 

              工程施工中存在設計變更,能在原施工圖上修改、補充的,施工單位應在原施工圖上注明修改部分、修改依據和施工說明后作為竣工圖。結構改變、工藝改變、平面布置改變、項目改變以及有其他重大變更,原施工圖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須重新繪制竣工圖。 

              第五十七條 水利工程檔案驗收應當提前或者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凡檔案內容與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過檔案驗收;未通過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或者通過工程的竣工驗收。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步驟、方法、內容以及驗收意見,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章 稽察、審計和廉政建設 

              第五十八條 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接受有關部門對工程前期工作、計劃執行、建設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資金管理等進行的稽察。對稽察中發現的問題,項目法人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整改。 

              第五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加強內部審計,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相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工作,認真履職盡責,廉潔自律,嚴防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228日,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0823日制定的《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魯水建字〔2008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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